(2017)豫172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留山与薛毛毛、王铁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留山,薛毛毛,王铁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47号原告杨留山,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毛毛,男,25岁左右,住河南省。被告王铁梅,女,46岁左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留山诉被告薛毛毛、王铁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由于原告起诉被告姓名有误,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留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