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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藏年、天津港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藏年,天津港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姜藏年,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港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54967-2。法定代表人:孙砚敏,职位。被执行人:刘秉健,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姜藏年与天津港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刘秉健名下房产一处,但因该房产存在抵押,无法处理,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桂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