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藏年、天津港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藏年,天津港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姜藏年,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港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54967-2。法定代表人:孙砚敏,职位。被执行人:刘秉健,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姜藏年与天津港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刘秉健名下房产一处,但因该房产存在抵押,无法处理,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桂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