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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孙波与徐文兵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波,徐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孙波,男,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被执行人徐文兵,男,生于1981年9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72号孙波与徐文兵紧急避险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波与被执行人徐文兵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文兵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波现金125000元、承担执行费1775元,剩余金额申请执行人孙波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徐文兵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美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