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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8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赛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夏邦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赛峰,夏邦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472号原告:陈赛峰,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夏邦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雪松。原告陈赛峰诉被告夏邦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陈赛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赛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赛峰负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