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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诉被告徐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徐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67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南路**号江锦花园********号;负责人:唐健岚,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洪,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徐思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0日。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诉被告徐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撤回对被告徐思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承担。审 判 员  赵东青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人民陪审员  代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封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