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李廷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廷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236号罪犯李廷畅,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学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海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廷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廷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琼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李廷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罪犯李廷畅于2008年7月1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李廷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廷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廷畅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考核期内,罪犯李廷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廷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廷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恒审判员梁朝审判员林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柯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