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联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联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王国干,吴小青,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34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被执行人浙江联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工业小区(草湖塘9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国干,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小青,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邹志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芦林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邹志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邹志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鲁芝花,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联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王国干、吴晓青、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傅 裕执 行 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