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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志旺、余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旺,余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姚志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余晖,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志旺与被执行人余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志旺以愿意给被执行人余晖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2039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掌 辉执 行 员 林 忠 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纯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