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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卢文强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文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88号罪犯卢文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铜法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文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卢文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文强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卢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