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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商本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商本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288号原告: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十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在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宾,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本远,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原告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本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广西威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