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与吉林省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吉林省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51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法定代表人:王兵,系训练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系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亭。被告:吉林省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曹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与被告吉林省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