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02民初6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4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地路22号。负责人:陈穗勇。委托代理人:钟翠茜、黄子豪,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巫惠慧书 记 员 谭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