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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228申请执行人张相文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史红录、刘宏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文,史红录,刘宏忠,宝鸡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张相文,男,汉族,1960年06月08日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史红录,男,汉族,1974年08月20日生,住本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刘宏忠,男,汉族,1983年01月12日生,住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宝鸡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陈仓镇团结三组,织机构代码598752847。法定代表人杨笙,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相文与被执行人史红录、刘宏忠、宝鸡市中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8602元,本院已执行到位2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相文已领取。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