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供销社众棋农资贸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雍县供销社众祺农资贸易农民专业合作社,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纳雍县供销社众祺农资贸易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赵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5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纳雍县供销社众祺农资贸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3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清偿了2000元的债务后下落不明,经我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李发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5执3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林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