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万荣、王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荣,王付强,刘桂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荣,男,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付强,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刘桂连,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荣与被执行人刘桂连、王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民初字第2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