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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立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立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802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告:李立志,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76号。负责人:罗向红,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立志、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甘文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