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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雷成国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成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220号罪犯雷成国,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曲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成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雷成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8月27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2012年4月18日、2013年7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31日五次刑事裁定对罪犯共减刑4年10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雷成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成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被判决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雷成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成国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丽萍审判员  刘招银审判员  张云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