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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显明朱显凤与朱海滨朱显文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显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显凤,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海滨,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一审被告:朱显文,男,1968年1元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朱显明、朱显凤因与被申请人朱海滨遗赠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显明、朱显凤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朱海滨起诉请求为遗嘱继承,而一审法院未经当事人同意径行变更为遗赠,违反法律规定;2、遗赠协议从内容到形式都不真实,可能是伪造的;3、朱海滨没有按照遗赠协议履行义务,丧失了接受遗赠的资格;4、朱海滨没有在遗赠开始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遗赠已失效。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一审法院径行以遗赠关系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将遗赠和遗嘱继承并列,二者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继承的方式,即使当事人对此产生法律性质上的错误认识,也不影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调整,故虽然朱海滨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起诉,一审法院径行以遗赠法律关系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关于遗嘱效力问题:马家容生前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朱显明和朱显凤主张该遗嘱是伪造的,但并没有提供确切可信证据,其主张不被采信并无不当;3、关于遗嘱附随条件的问题:遗嘱称:“鉴于小儿朱显文及儿媳妇沈明玲和孙子朱海滨长期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特殊照顾,尽到了子女孝敬老人的责任,故经我慎重考虑,决定在我过世后,我的个人财产(房产)由我的孙子朱海滨继承,我的其他子女不得继承和非法干预。我的后事由我的小儿子全家操办,其相关费用等由我小儿子领取。”该表述并没有将操办其后事与继承权相关联,故一、二审判决没有将其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无不当;4、关于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通常情况下,受遗赠人不会放弃受益,且在马家容死亡后朱家兄妹因继承发生纠纷,故一、二审判决推定朱海滨没有放弃受遗赠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显明、朱显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屠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