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月娣、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月娣,李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923号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黎浩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飞,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谢月娣,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刚,男,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月娣、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