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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孔德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2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德军,男,1976年4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纳雍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德军犯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危险驾驶2016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孔德军酒后驾驶贵F×××××号小汽车至晋江市龙湖镇后溪村路段时掉进河沟,造成其本人受伤,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孔德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9.8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二、贩卖毒品2016年11月28日、29日、30日,被告人孔德军先后三次在石狮市锦尚镇卢厝村村委会后的人行道等处,每次以人民币340元至39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被告人孔德军于2016年12月1日在石狮市祥芝镇后湖村万某乐超市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0.43克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德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贩卖毒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孔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危险驾驶2016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孔德军酒后驾驶贵F×××××号小汽车至晋江市龙湖镇后溪村路段时掉进河沟,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孔德军。经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孔德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9.8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二、贩卖毒品1、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孔德军在石狮市锦尚镇卢厝村村委会后的人行道处,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海洛因给陈某。2、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孔德军在石狮市锦尚镇卢厝村村委会斜对面的池塘边,以人民币39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海洛因给陈某。3、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孔德军在石狮市锦尚镇卢厝村村委会后的人行道处,以人民币34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海洛因给陈某。2016年12月1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祥芝镇后湖村万佳乐超市附近抓获被告人孔德军,并从其处扣押到0.43克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孔德军在石狮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石狮市看守所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危险驾驶部分1、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孔德军因饮酒后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于当日被查获的具体经过。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孔德军持有C1驾驶证及涉案车辆贵F×××××的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原因、责任的认定情况,被告人孔德军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证实医务人员于2016年9月1日3时对被告人孔德军进行抽血。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孔德军的毒物检验报告,证实经该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孔德军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82mg/100ml。6、疾病证明书及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孔德军因该起事故受伤及车辆损毁的情况。7、被告人孔德军的供述,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过。二、贩卖毒品部分1、石狮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在抓获吸毒人员张某后,在张某的配合下,于2016年12月1日抓获了涉嫌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孔德军。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孔德军时从其处扣押到手机、疑似毒品海洛因等物品。3、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对前述疑似毒品海洛因物品进行称量,净重为0.43克。4、取样笔录及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前述扣押的疑似海洛因物品进行取样,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5、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一共向孔德军购买过三次毒品海洛因。第一次是2016年11月28日,他和张某到锦尚镇卢厝村村委会后的人行道处,以370元的价格向孔德军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第二次是2016年11月29日,他自己一个人到石狮市锦尚镇卢厝村村委会斜对面的池塘边,以390元的价格向孔德军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第三次是2016年11月30日,他自己一个人在第一次购毒的地方向孔德军购买了毒品海洛因。三次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均已被吸食。6、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8日,她和陈某一起到锦尚镇一个村庄的马路边,向孔德军购买了37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11月29日,陈某有打电话跟她说自己跑去找孔德军购买了毒品海洛因,但具体情况不清楚。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证人陈某因吸毒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证实经对被告人孔德军的尿液进行检测,吸食海洛因的检测结果为阳性。9、被告人孔德军的供述,证实其向陈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具体情况。三、其他部分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孔德军的身份情况。2、石狮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评审鉴定表,证实被告人孔德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被告人孔德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也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多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孔德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德军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孔德军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对于从其处查获的0.43克毒品海洛因,依法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考虑其具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对该部分予以酌情处理。被告人孔德军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孔德军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予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孔德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良伙审 判 员  吴珍珍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琼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