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李保与张庆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李保,张庆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民初1343号原告:孙李保,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教师,住涉县。被告:张庆顺,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原告孙李保诉被告张庆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李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庆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25日,被告张庆顺因经营周转之需,向王少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期一个月,到期后又续借三个月,并承诺如到期不能还款,每月支付利息300元,被告请求原告做了担保人,并一同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原告是担保人,王少峰多次向原告催要,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王少峰借款,在出借人王少峰的多次催促下,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代替被告偿还了出借人王少峰本息共计10600元,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0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5月31日利息1600元,并给付从2017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向王少峰借款的事实及原告担保的事实;2、王少峰的证明,证明原告代替被告偿还王少峰本息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被告向王少峰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借据,约定了借款金额10000元,借期一个月,如到期不能还款,每月支付300元利息,原告孙李保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被告、王少峰均同意续借三个月,期间原告偿还了王少峰部分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偿还,王少峰多次向被告及担保人催要借款,因被告张庆顺未偿还,担保人孙李保于2016年12月26日偿还了王少峰本息共计106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欠款未果,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少峰向本院出具的证明,说明原告作为被告张庆顺的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偿还了出借人王少峰本息共计10600元,现原告向被告张庆顺追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替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庆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李保借款本息共计10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张庆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丽平审判员 江文海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