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世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世昌,马萍慧,朱康福,梅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59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建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825XE。被执行人范世昌,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马萍慧,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朱康福,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梅素英,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范世昌、马萍慧、朱康福、梅素英在(2017)浙1125执65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世昌、马萍慧、朱康福、梅素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