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他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思强、蒋凤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思强,蒋凤兰,马卫民,蒙城县双涧镇马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41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马思强,男,193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蒋凤兰,女,194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马卫民,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蒙城县双涧镇马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友忠,系该村村主任。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皖1622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思强、蒋凤兰与被执行人马卫民、蒙城县马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皖1622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思强、蒋凤兰与被执行人马卫民、蒙城县马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