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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姬云霞与河南大博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云霞,河南大博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96号原告姬云霞,女,1960年12月24日生,回族,住卢氏县。被告河南大博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十三号楼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565128327T。法定代表人李宗良,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培培,女,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系河南大博金置业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云霞诉被告河南大博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云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姬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姬云霞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江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