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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445徐道军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军,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4445号原告:徐道军,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王宇,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原告徐道军与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徐道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道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牧男书 记 员  姚晨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