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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毛润新强奸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357号罪犯毛润新,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一日作出(2007)穗中法少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润新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毛润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润新在2016年、2017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表扬4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润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毛润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 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