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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常雪亮、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雪亮,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常雪亮,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常雪亮与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3)瑶执字第01245-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上海彭浦牌SW330E型挖掘机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上海彭浦牌SW330E型挖掘机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