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守伟与被执行人周继坤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伟,周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守伟,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钢管厂家属楼。被执行人:周继坤,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北馨西园。本院在执行王守伟与被执行人周继坤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继坤履行归还借款共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执行费14400元,共计123000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继坤名下的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