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守伟与被执行人周继坤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伟,周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守伟,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钢管厂家属楼。被执行人:周继坤,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北馨西园。本院在执行王守伟与被执行人周继坤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继坤履行归还借款共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执行费14400元,共计123000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继坤名下的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