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17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46年2月11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黄安镇王台村*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46********。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19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黄安镇王台村*组,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辩解被告从原告儿子王甲手中拿钱,其没有从原告手中取得,原告没有诉讼资格,故其儿子王甲将另行起诉被告王某某给与返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段 华人民陪审员  刘红珠人民陪审员  冯永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 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