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军楼、王红红与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楼,王红红,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楼,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王红红,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红,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张军楼、王红红申请执行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红应支付申请人张军楼、王红红案款7999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红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王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王红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查找,被执行人王红暂时无法找到,经与申请执行人张军楼、王红红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