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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唐新福与林春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福,林春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230号原告:唐新福,男,汉族,1958年1月2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林春景,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福与被告林春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新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春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新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新福撤回对被告林春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唐新福负担。其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徐雪莉人民陪审员  张焕玲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