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蒋佐成与山东施优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佐成,山东施优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永铮,门广征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707号原告:蒋佐成,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山东施优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施优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佐成,执行董事。第三人:刘永铮,男,194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门广征,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蒋佐成与被告山东施优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永铮、门广征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蒋佐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佐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佐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蒋佐成负担。审判员 赵忆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