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建和石材有限公司、陈文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市建和石材有限公司,陈文武,陈东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876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立、柳怀民,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市建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山亭村。法定代表人:陈文武。被告:陈文武,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东池,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和石材有限公司、陈文武、陈东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