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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禹正良、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正良,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禹正良,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王鹏,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禹正良申请执行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禹正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