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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宁夏唐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唐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唐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巍,系宁夏唐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宁生,系宁夏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贺,女,系宁夏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宁夏唐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宁夏唐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是装饰装修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宁夏唐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156号,本案应当依法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宁夏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平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宁夏唐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辛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