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41号原告:胡某某,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