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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41号原告:胡某某,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