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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钟亮与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亮,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012号原告:钟亮,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明,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丽,女,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亮与被告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钟亮负担。审判员 :曾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