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钟亮与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亮,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012号原告:钟亮,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明,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丽,女,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亮与被告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钟亮负担。审判员 :曾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