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8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保国与金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国,金海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552号原告:杨保国,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金海平,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国与被告金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保国自愿撤回对被告金海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杨保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雨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