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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姚利新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利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92号罪犯姚利新,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娄星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利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姚利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姚利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利新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姚利新共获得表扬五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七千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利新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利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3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