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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9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德鑫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德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9941号原告:天津德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凤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孙新,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经营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东街航天新元小区2号楼。负责人:巩占伟。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