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张南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张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书杰,局长。被执行人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张南组。该组组长李定怀,男,汉族,1954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619540207155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张南组。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339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被执行人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张南组组长李定怀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擅自将本组土地8300平方米出租给被执行人郭延召、郭彦涛、彭双明用于搞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张南组非法出租款32.5万元予以没收,并按所得额的15%处以罚款487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期限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33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胡新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