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行审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小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小秀,陈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494号申请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玉先,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小秀,男,47岁,汉族,现住邓州市,务农。被执行人:陈雪丽,女,34岁,汉族,现住邓州市,务农。申请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卫征字[2016]21-027号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邓卫征字[2016]21-027号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执行事项:征收社会抚养费70962元。本裁定送达生效。审判长 王彦华审判员 海艳茹审判员 冀 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