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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江佑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47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江佑,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因犯强奸罪,2015年2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江佑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炜,被告人陈江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江佑谎称自己在本市人民法院有熟人,可以帮助本市高坪乡村民李某追回其与陈某处男女朋友时所付出的十几万元,以找关系需要开支为由,多次要求李某向其支付款项,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20780元和软蓝芙蓉王香烟6条。经浏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香烟价值共5910元。2、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江佑谎称自己在消防部门上班,可以帮助本市古港镇居民陈某1办理足浴店的消防许可证,以找关系需要开支为由,先后骗取陈某1人民币38000元。2016年12月,李某发觉可能受骗,要求退钱,被告���陈江佑退给李某3000元,双方并签订协议,约定2016年12月6日前解决此事。2017年4月5日,李某报案,次日被告人陈江佑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李某的犯罪事实。4月19日,被害人陈某1报案,被告人陈江佑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诈骗陈某1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江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汇款小票、收条、照片、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陈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陈某2、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江佑的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陈江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江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陈江佑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江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江佑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九十元;赔偿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愈超人民陪审员  肖先达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