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成凯与邢力、阎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凯,邢力,阎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高成凯,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邢力,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阎圣萍,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高成凯与被执行人邢力、阎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7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成凯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