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梁庆明与葛明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庆明,葛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梁庆明,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葛明军,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梁庆明与被执行人葛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6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庆明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森林给付人民币3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将被执行人葛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葛明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传唤被执行人葛明军来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5、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传唤申请执行人来院谈话,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6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长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