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鑫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刑初5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鑫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暂住本市。辩护人吴鸿卿,上海吴鸿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鑫磊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鑫磊及其辩护人吴鸿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陈鑫磊虚构其家境富裕、母亲经商等事实,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共计人民币42万元。至案发,尚有41万余元未归还。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陈鑫磊虚构公司需资金周转等事实,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陈鑫磊虚构急需工程资金的事实,并承诺次日还款,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陈鑫磊在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垣孙高速蒲掌检查站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鑫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陈述,证人戎某某、朱某某证言,报案材料,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支付宝交易记录、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上海鹏磊钦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垣曲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鑫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陈鑫磊关于已归还被害人孙某某大部分钱款,尚有人民币12万余元未归还的辩解,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鑫磊骗取钱款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能够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鑫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鑫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陈鑫磊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一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孙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马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伟敏人民陪审员 单起新人民陪审员 孙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