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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刚与常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刚,常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林刚,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603224239,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裕泉村瓦房屯。被执行人常战,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5304143434,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胜利村大耿家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刚与被执行人常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3,4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但存款不足以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