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杨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734号罪犯杨锋,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2487.5元,其中杨锋赔偿人民币57746.25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3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罪犯杨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杨锋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8月起至2017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6.5分。该犯是累犯,犯抢劫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于从严减刑对象,已从严3个月的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2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锦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