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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超、徐桂美等与于龙忠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徐桂美,于龙忠,于全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205号原告:张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光。原告:徐桂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光。被告:于龙忠。被告:于全宾。原告张超、徐桂美与被告于龙忠、于全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徐桂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