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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虎,男,生于1984年6月,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红谷街。本院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赵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赵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虎在履行了9000元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晓 来自